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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3-07-22作者:本站 来源:本站

 第一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 
第一条        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,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,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,提高工作效率,参照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        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个人晋升考评的基本依据。
第三条        必要的、严格的、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,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,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        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,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,要严格管理、严格要求,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。

第二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 
第一条        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,不早退,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外出办理业务前,须经校区主管同意,并报请考勤人员
第二条        上班时间
        教学部:
周一、周二轮休
周三至周五        13:00 ~ 21:00
周六、周日        08:00 ~ 17:00
咨询部:  
周一、周二轮休
周三至周五        13:00 ~ 21:00
周六、周日        09:00 ~ 18:00
第三条  休息时间
周一、周二轮休
(注:所有人员用餐时间为12:00~13:00、17:00 ~ 18:00,周三下午13:00为校区例会时间,因季节变化调整工作时间时,另行通知)
第四条 迟到、早退
1、  于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,迟到一次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,并于当日当时上交考勤人员;
2、  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去者视为早退,并应于次日上班时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;
3、  月迟到/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工1日计。
4、  员工因突发事件导致无法准时到岗,可呈请部门主任核准后,办理请假手续,不列入缺勤记录。
第五条        事假
1、  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,可以申请事假;
2、  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,不满半日以半日计;
3、  事假一年内累计达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第六条        病假
1、  员工因疾病、非公负伤必须休养时,可以申请病假;
2、  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,不满半日以半日计;
3、  申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条,否则按事假处理。
第七条        旷工
1、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,以旷工论处;
2、迟到、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计;
3、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,视为自动离职。

第三章    
第一条  国家法定假日
1、  元旦:1天;春节:3天;劳动节:1天;国庆节:3天;端午节:1天;中秋节:1天;清明节:1天。
注: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正常上班的员工,将以同等时间给予补休(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者视为旷工)。
第二条  休息
1、  由于工作需要,由公司统一安排每周休息日(特殊岗位情况因工作原因未能正常休息的酌情给予补休);
2、  所有员工学习培训、开例会时,原则上不准调休、请假。
第三条  婚假
1、  员工晚婚休婚假:5个工作日,非晚婚休婚假:3个工作日;
2、  申请婚假需附结婚证;
3、  婚假不可分次申请,需一次休完;
第四条  产假
1、  女员工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,产后休假75天;
2、  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并领取《独生子女证》的,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,男职工给予陪护假期3天;
3、  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15天;妊娠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;
4、  申请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。
第四条 年休假
1、  工龄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3天;
2、  工龄满两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5天;
3、  工龄满四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10天;
4、  年休假不可分次申请,需在一年内一次休完,不可存假;
5、  年休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,同部门人员申请同月休假者不得超过两位。
第五条  工伤假
   工伤假依据医院诊断书核给,期限按国家和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
第六条  丧假
1、  父母(含配偶的)、配偶、子女、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3天;
2、  (外)祖父母、配偶的(外)祖父母、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1天;
3、  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;
4、  需赴外地的员工可增加路程假1天。

第四章  请假、调班、调休、陪读、值班审批权限和程序
第一条  员工请假应先到考勤人员处领取《请假单》,由本人填写,交校区主管审批,校区总监签字,三天以上(包括三天)的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请;
第二条  员工各项调班、陪读、值班,由校区总监负责审批;
第三条        员工将经过审批的《请假单》交到考勤人员处存档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第四条        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,须在上班前30分钟内电话报请校区总监和人事部,并在到岗后第一时间到考勤人员处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;
第五条        须提供证明的假期,如果事先无法提供,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考勤人员处提交证明,方可消假。无法提供证明者,按旷工从严处理;

第五章        考勤管理
第一条  公司考勤
1、  全体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、签退制度,上下班须由本人亲自签到,不得托、替他人签到;
2、  公司培训、例会考勤制度依照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;
3、  每月底各校区考勤员根据每月请假、陪读、值班等考勤资料,正确统计考勤表。
第二条  每月底统计当月公司考勤,于每月31日21:00前报校区总监。
第三条        校区总监对本校区考勤,应随时掌握、经常检查员工出勤情况。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,履行职责,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。

第六章        工资的扣发、处罚及奖励
工资于每月15日统一发放,当月离职员工工资于次月15日领取。
第一条        旷工者,扣发旷工当日二倍工资;
第二条        事假者,扣发事假期间一倍工资,一个月内事假超过三天者,超出天数以扣除当日双倍工资计算;
第三条        病假者,3天以内扣发病假期间50%工资,超过3天以事假扣发工资;工龄满一年者,一天以内病假不扣发工资,超出天数以扣发50%工资计算;
第四条        每月无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旷工奖励成长基金100元;
第五条        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,发现一次,处以500元罚款;
第六条        考勤延误影响薪资核算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。
注:  以上考勤的扣发、处罚及奖励将在当月工资中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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